[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第三人承诺帮付货款构成债务加入
还是债务转移?
【基本案情】
2019年,J公司向H公司下单订制鞋子,因生产需要,被告Y鞋厂随后向原告袁某某经营的G鞋材店(未工商登记)购买鞋材(中底板)。原告向Y鞋厂交付鞋材后,Y鞋厂将鞋材制作成鞋子并交付给J公司 ,J公司收取鞋子后未依约向Y鞋厂支付货款,Y鞋厂亦因此拖欠原告货款51100元。
2020年8月27日,Y鞋厂、J公司与原告就案涉货款签订《委托书》,该 《委托书》内容为“兹有Y鞋厂,做J公司订单,在G鞋材店订购中底板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总货款共计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壹佰元整(¥:51100元)现委托贵公司代扣此款!”Y鞋厂经营者、J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均在《委托书》上签名确认。
2020年11月26日,Y鞋厂与J公司就案涉货款进行对账结算。经双方核对后,J公司向Y鞋厂出具《对账单》(10月对账单),并在《对账单》中承诺“代某英付G鞋材店2019年6- 10月款;预付款51100元;应付余额1447284.32元”。随即,Y鞋厂经营者与J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别在《对账单》上签名确认。因两被告一直未向原告偿还货款,原告于2021年8月22日诉至法院。
【裁判观点】
原告袁某某主张与被告Y鞋厂存在鞋材买卖合同关系及被拖欠货款511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书》及被告Y鞋厂的自认,上述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Y鞋厂出具《委托书》给被告J公司,要求其代扣货款后支付给原告,而被告J公司至今未 向原告偿付上述货款,故原告主张被告Y鞋厂偿付货款511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被告J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经查,因被告J公司此前结欠被告Y鞋厂货款未偿付,故本案两被告通过与原告共同签署《委托书》的方式,约定由被告J公司将其应支付被告Y鞋厂的51100元货款径直支付给原告,被告J公司承认已扣减其结欠被告Y鞋厂的51100元货款并确认扣减后未向原告偿付,并在本案中自认其公司应承担本案欠款,其行为构成债的加入,故本案原告主张被告J公司连带偿付上述货款511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计付违约金的请求。双方对货款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两被告结欠后拖欠原告货款,属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结合原告诉请,两被告应支付原告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一.被告Y鞋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袁某某货款人民币5110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2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的违约金给原告;
二.被告J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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