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货款虽有票据但得不到清偿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10日,电缆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电线电缆买卖合同, 约定由电缆公司向工程公司供应电线电缆,总金额为463235元。合同签订后,电缆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10月8日两次向工程公司供货。经结算,上述两次供货工程公司合计结欠电缆公司货款60万元。
2018年2月13日,工程公司向电缆公司支付了两张金额为3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两份汇票的出票人均为饮料公司,出票日为2018年2月9日,到期日为2018年8月9日,两份汇票均于2018年2月10日背书转让给生态公司,于同年2月11日背书转让给工程公司,该两份汇票到期后未能得到承兑。后电缆公司以饮料公司为被告,以票据付款请求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9年3月20日民事调解书,确认饮料公司给付电缆公司票据款本金60万元,并明确了还款计划。但最终饮料公司未履行任何付款义务,且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20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终结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电缆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工程公司支付货款60万元。
【裁判观点】
电缆公司可就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向工程公司主张货款:
其一,承兑汇票本身不是货币,而是支付和计算工具,是一种债权凭证。工程公司背书转让承兑汇票不能认为债务已经得到履行,仅为以一个新的债务来履行原有的债务。双方也并无消灭原有债务的意思表示,应当属于新债务与旧债务并存,故当新债务未获履行时电缆公司可以选择要求履行旧债务。
其二,承兑汇票最重要的功能是支付功能,支付功能实现的前提是票据是真实、有效、可获得付款的。工程公司向电缆公司支付的承兑汇票因具有瑕疵而未得到兑付,电缆公司通过票据追索、诉讼、执行等途径均未能获得承兑,该票据的交付并不能代表货币支付的完成,该承兑汇票的支付功能也未得到实现。
其三,以承兑汇票支付属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付款义务,而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在内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电缆公司与出票人饮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但该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应视为第三人饮料公司未履行债务,在该情况下电缆公司以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向工程公司主张债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工程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缆公司货款60万元及利 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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