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系列-买卖]
代付货款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基本案情】
覆膜砂公司与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B机械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及B机械公司曾向覆膜砂公司采购覆膜砂。2015年1月27日,F机械公司及金属制品公司共同向覆膜砂公司出具公司名称变更通知一份,载明F机械公司自2015年1月25日起由金属制品公司进行经营。
2016年9月26日,F机械公司及金属制品公司共同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截至2016年9月26日,F机械公司及金属制品公司欠覆膜砂公司货款共计1128754
元,其中F机械公司欠588456元,金属制品公司欠540298元。
B机械公司自2017年起陆续代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向覆膜砂公司进 行还款计22万元,覆膜砂公司开具的部分收据的收款事项处记载为B机械公司 代金属制品公司偿还货款。2018年5月31日,覆膜砂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B机械公司出具企业对账函一份,载明截至2018年5月31日合计收到B机械公司承担金属制品公司偿还货款22万元,尚欠货款908754元,要求予以核对确认。对账函上注明了B机械公司每期还款金额及金属制品公司尚欠金额。对账函下方由F 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及B机械公司盖章确认。同年8月1日,覆膜砂公司再次向金属制品公司、B机械公司出具企业对账函一份,记载对账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31日,其余内容与2018年5月31日对账函一致,金额未有变动。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及B机械公司予以盖章确认。2020年11月30日,覆膜砂公司向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及B机械公司出具企业对账函一份,载明截至2020年11月30日,贵公司累计欠覆膜砂货款915399元,其中金属制品公司合计欠款908754元,B机械公司合计欠款6645元。该对账函亦由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及B机械公司盖章确认。2020年12月4日,B机械公司向覆膜砂公司采购覆膜砂合计价款34500元,后B机械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覆膜砂公司付款41145元。
B机械公司于审理中否认其债务加入,称其公司租赁了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的厂房,约定租金为60万元/年,但因该两家公司外债较多,债权人经常上门阻挠其公司生产经营,在与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及包括覆膜砂公司在内的债权人协商后,达成协议由其公司根据F机械公司、金属制品公司指示将应支付的租金直接支付给覆膜砂公司等债权人。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B机械公司构成债务加入。B机械公司自2017年起陆续代金属制品公司、F机械公司向覆膜砂公司偿还欠款,前两份对账函系向金属制品公司、B机械公司一并发送,B机械公司在对账函上盖章确认,视为其以承诺形式向覆膜砂公司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最后一份对账函系向金属制品公司、F机械公司、B机械公司一并发送,载明贵公司累计欠款915399元,表明系将三被告的债务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结算。函中分别列明金属制品公司及B机械公司欠款额,系因覆膜砂公司与B机械公司之间亦存在买卖往来,应理解系原被告之间为便于各自对账而为,不能据此认定覆膜砂公司对B机械公司债务加入行为的拒绝。覆膜砂公司出具的收据备注有“代付”字样,不足以否定形成时间在后的企业对账函的证明效力。B机械公司应与金属制品公司、F机械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B机械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需有明确的意思表示。B机械公司自2017年起陆续向覆膜砂公司支付了22万元,覆膜砂公司的收据上记载为“代付欠款”“标平代付”,表明B机械公司系第三人代为履行,而非债务加入。覆膜砂公司前两次发送企业对账函,虽系向金属制品公司、B机械公司共同发出,但记载的也是金属制品公司的欠款情况及B机械公司的代还款情况,B机械公司虽在该对账函上盖章,但并无与金属制品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最后一份企业对账函载明贵公司累计欠款915399元,系将金属制品公司、F机械公司、B机械公司的债务统计在了一起,但对账函中又分别列明了金属制品公司、B机械公司的欠款数额,也表明上述欠款为金属制品公司、B机械公司分别结欠,B机械公司加盖确认的行为也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故B机械公司未与债权人覆膜砂公司、债务人金属制品公司达成三方协议或与覆膜砂公司达成双方协议或向覆膜砂公司单方承诺由其履行债务人的债务,B机械公司不构成债务加入。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金属制品公司、F机械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覆膜砂公司偿还欠款908754元;
三.驳回覆膜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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