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日,A向保险公司投保两份重疾险,两份保险金额均为50万,等待期均为180天,保险期限分别至70岁和终身。2019年8月,A被诊断为肺部磨玻璃结节,并在1年后被确诊为肺癌,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A等待期内被诊断为肺部磨玻璃结节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发病?
【双方观点】
A公司: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A系在等待期内发病,不应当赔偿。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1)等待期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两份保险合同都没有对180天等待期进行显著标识,且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180天等待期条款不发生效力;
2)发病应指确诊,本案中被保险人是在等待期内诊断出肺部磨玻璃结节,保险公司没有举证磨玻璃结节就是肺癌,不能认定是在等待期内发病。
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赔偿金100万元。
【律师解读】
等待期条款是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等待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发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司法实务中会被认为属于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比如加粗加黑加虚线,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和明确说明义务,在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往往会对保险公司不利。另外法院认为发病应指的是被确诊为肺癌,A是等待期内被诊断为肺部磨玻璃结节,但是在等待期后被确诊为肺癌的,此时等待期已过,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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