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3日,A公司向保险钢梁箱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保险公司予以承保。运输途中,发生钢梁箱落海导致货损的事故。A公司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承保的风险,拒赔,双方因此涉诉。货损发生当天,事发海域曾出现8-9级大风。
【争议焦点】
A公司货损的直接原因是大风还是船员过失未能妥善保管缆绳?
【双方观点】
A公司: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多种原因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时应按照原因力比例进行赔偿,须按照近因原则判定保险人的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案货损的直接原因是船员未能妥善保管揽绳,导致缆绳落海绞缠螺旋桨,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虽然缆绳落海绞缠螺旋桨使船舶失去动力可能造成船舶的抗风能力下降或无法尽快航行至安全的避风地点,但是船舶失去动力本身并未直接造成案涉的钢箱梁落海,钢箱梁落海是因为大风引起的船舶剧烈摇晃所致。在美誉证据证明案涉钢箱梁的绑扎和固定存在缺陷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大风是造成钢箱梁落海的直接原因。鉴于事故发生时,事发海域曾出现8-9级大风,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钢箱梁落海事故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责任范围。
【律师解读】
造成损失的原因通常很直接,但在有些情况下,造成损失的原因并不容易界定,可能是因为由一连串的事件,也可能是因为有不止一个原因,这种情况下就会适用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并造成特定后果,且无任何其他积极干预力量介入的动因。
一个事件的近因总是其主导原因,其与所造成的结果间有直接关联。
因果关系可以形象地描述为一组立着的多米诺骨牌,推倒第一个骨牌,其后面的骨牌也接二连三地倒下,直至全部倒下。第一个骨牌的推倒引起后续的一系列事件,最后导致最后一个骨牌的倒下,如果以最后一个骨牌的倒下代表一个损失,则第一个骨牌的推倒就是损失的近因。
但是,如果其中一个骨牌并未因第一个骨牌的倒下而倒下,该骨牌被另一个旁观者推倒,则连锁事件停止,独立于原连锁事件的新力量的介入成为最后一个骨牌倒下的原因,该新介入的力量就是损失的近因。
本案中,大风才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而因大风导致的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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