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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5日|分类:保险理赔 |190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30日,甲电器有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一切险,甲电器公司与乙供应链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甲电器公司使用乙供应链公司的仓库用于储存货物,因2018年6月7日、8日,该地区普降暴雨,导致该仓库中存货商品水浸受损,经现场清点本次事故中共有7500台洗衣机外包装纸箱及底衬水湿受损。

事故原因分析:据央视网消息:受台风影响,今天该地区全省出现大范围降雨天气,60个县区发生了暴雨预警。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及网络气象信息,保险公司向甲电器公司给付了保险理赔款50万元,随后保险公司向乙供应链公司进行追偿。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者。案涉地属于台风多发的沿海地区,6月份又是台风多发季节,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气象部门在此前已进行过多次预报,各大新闻媒体亦进行了广泛报告,作为专业的仓储物流单位,应当对台风带来的降雨影响有一定的预见能力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而本案乙供应链公司未明确其采取了何种应急处置措施,本案的暴雨不构成不可抗力。

二审法院认定乙供应链公司以事故发生系受台风影响出现大暴雨所致,该此台风系不可抗力,但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三要件应同时具备,本案财产损失虽然由暴雨所致,但乙供应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气象部门对于该台风预警的情况下采取了相应等级的应急处置措施,其以台风为由主张涉案损失系不可抗力所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台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80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应同时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者,未证明在气象部门对台风预警的情况下采取了相应等级的应急处置措施,不构成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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