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1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金额为50万,保险期间为终身。
2020年12月22日、2021年1月22日,甲两次住院,被确诊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
2021年4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2017年7月9日,甲被医院诊断为进行性肌营养不良,四肢功能中度障碍。投保时在健康问询事项中否认自身患有疾病,包括”肌营养不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投保前确诊肌营养不良,但合同成立已超过2年,保险能否拒赔?
【律师解读】
本案涉及的保险法问题包括健康告知及2年不可抗辩期等,简要分析如下:
1、甲在2017年7月9日已被医院诊断为肌营养不良,四肢功能中度障碍并取得残疾人证,保险公司在健康告知中就肌营养不良进行过询问,但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2、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后初次发生保险事故,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
因此,法院审理后以上述理由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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