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甲公司为包括A在内的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合同中含意外身故责任及猝死责任,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合同中关于猝死的定义为:非意外的、突然发生的急性症状且直接、完全因此急性症状突然发作后48小时内不幸身故且直接致死原因无法确定的。
保险期间内,A在工作时突然昏厥,被送进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被宣告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明确记载A死亡原因为“猝死”。
A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A在事故发生前半月出现多次多饮、多尿、消瘦、肛周不适、黑便等症状。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
【争议焦点】
A的死亡是否属于猝死?
【律师解读】
本案保险公司认为A在事故发生前出现的多种症状与本次死因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拒赔,也就是说保险公司认为A的死亡并非突然,而是在事故发生半个月前就出现的症状,是当时疾病的延续并非出乎意料短时间内的突然死亡。
A在工作中突发昏厥,属于突然发生的急性症状,且在送医后48小时内身亡,医院无法查明昏厥原因及死亡原因,符合保险条款对猝死的定义“直接致死原因无法确定”。
根据生活经验和医学常识,猝死发生时间短暂,急性症状通常表现为胸闷、胸痛、头痛、晕厥等症状,该症状系因自身存在的基础性疾病引发,A在死亡前半月出现的症状并非急性症状且该类症状并非临床确诊疾病的症状。
本案中A的死亡是否属于猝死,《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已明确记载A死亡原因为“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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