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27日,甲以本人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健康告知中疾病栏均填写“无”,保险公司经体检后以标准体承保。
2018年12月8日,甲确诊双乳小叶增生,腺囊性增生;2020年4月6日因乳腺增生去医院复查;2020年4月12日行右乳肿块切除术,提示“右乳癌”,四天后行右乳改良根治术,术后病理提示“右乳腺小叶癌、右乳腺增生症”。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得知甲于2012年曾行左乳肿块切除术,2015年健康体检时发现“双乳腺体增生症”,保险公司以甲在投保前已患有双乳腺体增生症投保时故意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按60%赔付了保险金。
【争议焦点】
甲未如实告知双乳腺体增生症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
【律师解读】
甲没有可以隐瞒病史,对保险公司要求其提供的病史资料尽力提供,投保前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参加了体检,而且乳腺腺体增生症是妇女常见疾病,临床医学认为该病一般不需要任何治疗,只需要经常检查,以防恶变,甲并不知道对该病的不告知可能影响保险人的核保决定,应属没有预见,应认定为因重大过失而没有告知。
甲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是否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呢?
乳腺囊性增生发生癌变的可能性是2%-3%,乳腺囊性增生在核保实务中额外死亡率为0-75%。
庭审中双方达成调解方案,由保险公司按照60%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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