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30万,保险期间30年,保险合同中约定:患合同约定的25种轻症重疾,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022年5月,甲确诊卵巢交界性肿瘤,住院病历首页写明病理诊断为“恶性肿瘤”,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为卵巢良性肿瘤疾病,按照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保险金6万元。
甲认为其所患交界性粘液性肿瘤属于恶性肿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标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保险责任再行支付保险金24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4万元。
【争议焦点】
甲确诊的卵巢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
【律师解读】
本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另行支付24万元保险金主要给予以下原因:
1)保险合同条款采取概念性解释加排除的方式进行释义,但未明确说明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亦未将交界性肿瘤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现保险合同对交界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产生争议,对该条款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恶性肿瘤的范畴、交界性肿瘤与恶性肿瘤之间的差别向投保人进行了解释说明,结合甲病历中记载的“恶性肿瘤”范畴和疾病编码对应的肿瘤分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重疾大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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