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1月,甲的母亲以甲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
2021年9月,甲确诊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所确诊的交界性肿瘤不属于恶性肿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交界性粘液性囊腺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是否属于恶性肿瘤?
【律师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保险条款中对于重大疾病进行了限定性解释,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未加粗加黑且投保人声明处也未载明对保险条款已进行提示说明。
甲的病理检查报告虽未载明恶性字样,但交界性肿瘤兼具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的某些特征,从文义上即可获知该种肿瘤具有“低度恶性”,甲的病理诊断为交界恶性粘液性囊腺瘤,就案涉保险条款而言,其文义无法让具有普通认知力的投保人区分出低度恶性肿瘤与恶性肿瘤之间的区别,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对此进行过解释。保险条款对恶性肿瘤的文义中亦未明确规定低度恶性肿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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