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意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在该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诊断可获得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
2021年9月3日,甲在医院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意见为右叶甲状腺上极实质性肿块,恶性可能10%-50%。
2021年9月6日,甲在医院进行甲状腺B超和甲状腺结节细针穿刺,细胞学检查报告单载明甲细胞学诊断为:左右甲状腺肿瘤,考虑甲状腺乳头状癌。
2021年9月10日,甲的复诊就医记录载明现病史为:穿刺明确为甲状腺乳头状癌,诊断:甲状腺肿瘤,处理:手术治疗。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未进行术后组织病理学检查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细胞病理学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律师解读】
法院审理后认为恶性肿瘤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甲的病情已经医院多项检查,明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重疾险理赔的确诊方式不应脱离临床医疗实际,同时重疾险的确诊标准,不应损害被保险人对医疗方式的合理选择权。
本案中甲确诊时正在备孕,后期也已怀孕,因担心影响胎儿健康,本人不愿意选择手术治疗方式是合理的,保险公司主张必须进行病理切片检查才符合重疾险确诊标准,但进行切片检查必须进行手术治疗,如此要求侵害了被保险人对医疗方式的合理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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