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自2017年-2022年,A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平台连续6年向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重疾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重疾新规颁布后,A再次投保时,保险公司通过弹窗告知:根据中保协发布的重疾新规相关要求,我司旧重疾定义产品停售,新重疾定义产品重疾疾病种类扩展到35种。
2021年12月,A确诊甲状腺癌(I期)。
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轻症为由拒绝按照重疾保险金标准赔付,仅同意支付轻症保险金。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重疾保险金标准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甲状腺癌由重疾变轻症,确诊甲状腺癌,能否按重疾赔付?
【裁判要旨】
1、虽然关于疾病定义及分类的保险条款属于保险范围条款,但因A前四年保险合同保险范围并无变化,A对于保险范围形成了稳定预期及合理的信赖利益。
2、保险公司作为持续、稳定的缔约方,对A负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在该保险产品所适用的重疾定义产生重大变化之时,应对A尽到必要的提示说明义务,遂重疾新规是向社会公开发布,但保险人相较于投保人,对重疾新规应具有更为即使、专业、全面的认识,保险公司在续保缔约过程中存在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对甲状腺癌分级赔付问题等重点问题,中国银保监会也发文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在重疾新规发布后,仅通过弹窗告知重疾新规的扩大保障范围,并未提示保障缩小范围,如甲状腺分级赔付问题,从字面上阅读甚至让人产生只是扩大重疾险范围的观感,对于并不精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而言,要求其通过上述提示即知悉保险范围实际上已经限缩,无疑过于苛求,以至于A未能充分注意重疾新规下一年期重疾保险产品的实质性变化,也失去了再行评估选择其他更符合自己预期的保险产品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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