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4月,甲以女儿A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癫痫”的约定如下:
1、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断层扫面(CT)、核磁共振检查(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作出。
2、须提供6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3、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期间内,A频繁出现身体不由自主地颤抖、双手僵硬的症状。
2020年,经医院脑电图检查及临床诊断,A被确诊为癫痫(全面性),主治医师称A的病情不适宜作手术,建议通过药物治疗缓解症状。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A未进行保险合同约定的检查项目,也没有进行神经外科手术治疗,未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条件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为查明保险合同中所涉检查、手术是否为癫痫诊疗的必要手段,法院到当地两家三甲医院神经内科、儿科走访调查,了解到现有医疗技术对癫痫疾病的诊断童年过典型临床症状及脑电图即可确诊,保险合同中提及的CT、MRI等检查仅是明确病因以便后续治疗的手段之一,并非确诊癫痫必须的检查手段。另外,绝大多数癫痫疾病无法进行手术治疗,结合A目前的情况及病案资料,可以确认其为严重癫痫。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确诊癫痫,但未进行手术,重疾险能否拒赔?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严重癫痫的定义极大限缩了该疾病的理赔范围,背离了一般人的通常认知和通行的诊疗手段,实际免除或减轻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属于免责条款,而案涉保险合同仅将该条款作为普通条款,未突出显示,亦未就该疾病定义的概念、内容和法律后果对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A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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