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5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公司组织甲进行了体检,体检结果载明“乙肝两对半检测提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e抗体弱阳性、核心抗体阳性;腹部超声提示:肝脏弥漫性改变......"
2018年11月2日,保险公司通过问卷对甲“肝炎或肝炎带菌”进行了询问,甲在问卷中写明“2004年体检时发现肝炎带菌......”,11月4日,保险公司因甲“肝炎病毒携带、肝脏B超异常”加费承保。
2019年5月24日,甲因右肾占位在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右肾透明细胞癌、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时未告知其在2012年8月16日住院病历中确诊的小脑梗死和II型糖尿病为由,解约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体检程序能否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裁判要旨】
1、健康告知事项中保险公司问询的事项包括:是否现在患有或过去曾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脑梗死和糖尿病,甲2012年曾患有小脑梗死和糖尿病,但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
2、虽然保险公司组织甲进行了体检,但体检项目不包括脑梗死和糖尿病检查项目,体检不能免除甲的如实告知义务。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在指定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体检,当事人主张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仍以投保人未就相关情况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体检项目未包括脑梗死和糖尿病的检查,保险人无从得知甲体检报告之外的情况,不能从体检结果知晓甲存在脑梗死和糖尿病的情况,体检程序的介入不能免除甲的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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