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月21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1月28日经保险公司要求进行健康体检,2月11日双方签订保险合同。
2019年7月5日,甲到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记录显示:右腮腺肿物;7月9日,行腮腺及颈部淋巴结彩超检查,显示:右侧腮腺体积增大,形态失常,实质回声不均匀......进一步行腮腺肿物穿刺活检,病理示......形态符合中分化腺癌;7月26日再次门诊就诊,门诊病历记载:现病史:患者1个月前无意发现右耳下垂及耳前肿物,无疼痛......遂到我院就诊。
甲于2019年7月29日入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腮腺导管腺癌,于8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腮腺导管腺癌T2N2M0期;8月15日甲又到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门诊治疗,诊断为右腮腺导管腺癌T3N0M0期。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在2019年1月19日腮腺超声检查结果异常,投保时未告知为由解约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反更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2019年1月19日,甲在医院进行超声检查,检查报告显示:右侧腮腺内实性低回声团,性质待定。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按照重疾保险金标准支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体检报告超声提示异常属于带病投保吗?
【裁判要旨】
1、甲2019年1月19日的检查载明:右侧腮腺内实性低回声团,性质待定,但并未作其他检查以明确病症。
2、健康问询事项内容为:过去两年内是否做过下列检查波过你发现有异常的情况:肿瘤标志物、病理活检、X线、B超......,作为不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投保人且发病部位为脸颊腮腺,甲未意识到“右侧腮腺内实性低回声团”属于上述问询的范围,亦符合常理,不能因此认定甲未如实告知存在主观故意,也无法就此认定甲带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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