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0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
2017年4月29日,甲前往体检中心,作了肿瘤标志物的筛查,结果显示未见异常;7月8日参加体检,显示甲状腺未见明显异常;7月19日前往医院进行复查,诊断结果为甲状腺结节,未进行实质性治疗。
2018年8月,甲数次因甲状腺入院检查但均未进行实质性治疗;2019年4月复诊,医生说是结节增大,不排除是良性肿瘤;2019年4月29日,甲住院治疗并于5月2日进行了手术,切除物经病理化验后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符合恶性肿瘤范畴。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经查,2017年7月8日体检报告记录:甲状腺激素增高,见于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地方性缺碘性甲状腺肿,建议复查,必要时专科诊治。
2019年4月29日的入院记录患者主诉载明:发现甲状腺占位2年,现病史:患者3年前体检时发现颈部肿块。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投保时未告知甲状腺轻微症状,确诊甲状腺癌,重疾险能否拒赔?
【裁判要旨】
1、2017年7月8日体检之前,甲未曾就甲状腺疾病进行就诊,2017年7月19日的诊断结果说明甲甲状腺结节表现轻微,在保险合同未详细说明的情况下,将暂不用药的轻微症状解释为“导致恶性肿瘤的相关疾病”,显然不合常理。
2、甲状腺结节属十分笼统的概念,大多数结节为良性且不会导致疾病,非属于导致甲状腺癌的充分条件,保险公司认为属于等待期内出险且未告知,理由不充足。
【甲状腺结节风险等级】
1级:甲状腺实质正常,没有结节,临床上不需要干预。
2级:以囊性或实性为主,形态规则,边界清楚,可以有粗大钙化的良性结节,恶性风险为0,只需要定期观察超声就可以。
3级:以实性为主,等回声,边界清楚的结节,恶性风险小于5%,一般建议一年左右回访一次。
4级:分为4a、4b、4c,恶性风险从5%-85%,一般建议穿刺活检或手术。
5级:具有四种以上的恶性征象,无论穿刺结果如何,都需要手术治疗。
6级:经病理证实的甲状腺恶性病变。
对于甲状腺结节而言,轻微症状是指分级为1-2级和分级为3级,但未出现增加保险公司核保评点的诸多危险因子:大于1.5厘米或2厘米、边缘模糊或毛刺状、形状不规则、血流丰富、纵向生长、纵横比大于1,细小钙化、探及淋巴结或者医嘱密切观察。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