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30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后因逾期未交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甲于2020年11月2日办理复效,并于11月9日、11月12日补交保费。
2020年11月16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
2021年3月5日,甲因发现肺部肿物5月余住院治疗,诊断为双肺结节(性质待定);3月25日,甲因左上肺结节住院,4月8日确诊左上肺腺癌。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保单复效手续前存在健康异常,甲未如实告知为由解约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2020年10月29日,甲的CT诊断为:双上肺多发磨玻璃影;双肺多发微小实性结节,考虑炎性病变;右肺中叶内段及左肺下舌段纤维灶;右肺下叶钙化灶;结节性甲状腺肿。
为投保定期寿险,甲曾应保险公司要求于2020年11月8日体检,对于健康问询事项: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及近亲属患病情况的事项所选内容均为“否”,并签字确认。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了重疾险赔付,驳回了终身寿险赔付。
【争议焦点】
复效后,两年不可抗辩期从何时起算?
【裁判要旨】
1、重疾险合同于2005年订立,甲确诊左上肺腺癌时,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无论甲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复效并非重新订立合同,而是原合同效力的延续。
2、甲2021年3月5日入院记录中家族史记载了母亲、姑姑和五个姐妹的肺部肿瘤疾病,结合自认及投保单、健康检查报告书等现有证据,甲确诊的左上肺腺癌与CT检查结果有直接的关联性,甲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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