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7日,网约车司机甲在开网约车时突发脑血管疾病,先后撞上道路两侧防护栏,后冲上路口安全岛及人行道,与骑共享单车的乙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乙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时,甲处于脑血管疾病发作状态,右侧肢体控制能力丧失,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乙骑行共享自行车在人行道上正常通过,亦无过错,此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
经鉴定,乙的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两个十级。
另查,某科技公司作为涉案网约车的所有人,与甲存在车辆租赁合同关系,科技公司为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73万余元,某科技公司赔偿18 万余元。
【争议焦点】
网约车司机突发疾病撞伤行人,双方均无过错,谁来赔偿?
【裁判要旨】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乙系非机动车驾驶人,且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保险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由其先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案涉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3、某科技公司依托其手机应用程序,构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平台,系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法人企业,应当承担承运人法律责任,甲在从事某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某科技公司作为经营者和承运人,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在营业过程中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经营者责任,某科技公司与甲属于双方内部的合同关系,可另行依据内部约定进行处理。
【律师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乘客及第三人而言,网约车司机和网约车服务平台是一个利益整体,网约车服务平台对网约车司机有培训、筛选和管理义务,同时对于定价和收费也有严格的规定,平台利益紧密关联网约车司机的载客量,使平台成为利益既得者,享有权利就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因此,当网约车司机因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损失时,网约车服务平台要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如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109人看过停驶中的车辆自燃致第三人财产损失,三者险是否
132人看过驾驶员交通事故负全责并被判刑,还能否认定为工
135人看过投保意外险后遭遇车祸身亡,意外险能否以投保时
372人看过酒驾车祸后脑中风,重疾险能否拒赔?
242人看过遭遇交通事故后出现肺栓塞死亡,意外险赔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