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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驶中的车辆自燃致第三人财产损失,三者险是否赔付?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2日|分类:保险理赔 |108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2日,甲购买了一辆轿车,价格为10万元,并于同日为该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三责险200万及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22年8月14日凌晨2时30分许,甲停放在邻居乙民房车库内的小轿车发生火灾,造成乙车库、房屋及室内财物被烧毁,甲的轿车完全报废。

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该事故起火部位为甲的小轿车,起火点位于该车中控台的仪表盘前方引擎盖内,起火原因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外来火种、雷击不慎等原因引起火灾,不排除小轿车车辆故障引发自燃引起火灾的可能。

经鉴定,乙被烧毁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为20万余元。

乙向甲及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三者险中进行赔偿为由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鉴定费及评估费共计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停驶中的车辆自燃致第三人财产损失,三者险是否赔付?

【律师解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主要的理由包括:

1)根据案涉商业三责险合同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以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该条所称意外事故并未明确专指交通事故,意味着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意外事故也在保险赔偿范围。

2)按照通常理解,机动车的使用包括行使和停放两种基本状态,本案中甲所有的轿车停放在乙民房内起火,导致乙的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相对于甲而言,乙属于第三者且无证据证明乙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甲作为车辆所有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甲将其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未提出责任免除证据,应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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