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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交通事故负全责并被判刑,还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6日|分类:保险理赔 |131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驾驶员甲是A公司的劳动合同制员工,2020年5月的一天,甲驾驶A公司自有货车送货,路上与一辆小轿车发生追尾,导致小轿车一人死亡,两人重伤。

交警部门认定,甲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甲在事故中受重伤,暂予监外执行。

2021年3月,甲被认定工伤,伤残等级为二级,A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工伤赔偿问题与A公司协商未果后,甲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费。

【裁判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甲的请求,A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甲工伤赔偿费。

【争议焦点】

驾驶员交通事故负全责,是否还能被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甲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A公司主张甲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之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但是,甲的职业是货车司机,送货途经的路线或地点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故甲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情形。

另外,甲被判处刑罚,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法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甲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A公司未为甲缴纳工伤保险,故A公司应自行承担甲工伤赔偿的全部责任。

货车司机驾驶单位车辆运输货物在途视为工作时间,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工伤的情形,此项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工伤认定不以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驾驶员按照单位要求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只要不存在法定不予认定工伤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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