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1日,甲在工作途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治疗,入院检查记载无自主呼吸、心跳,尽管如此,甲的家属依然选择积极治疗,由医护人员通过呼吸机辅助呼吸手段维持生命体征。
2013年5月15日,甲停止呼吸机支持后死亡。
甲的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审查认为甲入院抢救至宣告死亡的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甲的家属不服不予认定工伤的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的情形符合“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判决应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伤”。
【争议焦点】
甲是否属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48小时一般是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为起算点,以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作为认定死亡时间的依据,原则上超过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但是本案中根据入院病例甲在入院48小时内就已呈现不可逆转地走向死亡的发展状态,甲最终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完全是因为医院自身职责和家属强烈要求使然且超过时间不长,亦不存在无期限救治的情形,法院最终认定其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认定其“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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