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8日,甲公司发生火灾,火灾蔓延至乙公司,烧毁了乙公司半成品木材堆垛、成品仓库、生产车间等,消防救援大队于2020年7月3日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经现场勘验和对火灾相关当事人询问,起火部位位于甲公司成品、半成品仓库西北角排水沟延伸至挡墙土坡1.9板区域,南距排水沟0.8米,西距土坡非硬化地面1.5米处,排除电器自燃、放火、玩火、雷击、用火不慎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乙公司就其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甲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火灾事故认定书难以明确起火原因时,火灾责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
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认定,系以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为依据,与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不同,故火灾勘查中的起火原因不明不等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火灾原因不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火灾原因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则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本案系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法律也无明确规定,故本案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
《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记录在甲公司厂区内提取了四个烟头,该事实能够证明甲公司管理不当,故甲公司应当对厂区内起火并引发火灾造成乙公司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会开消防栓的事实证明乙公司没有尽到审慎义务,对火灾的发生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在起火后不能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自身财产损失的产生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律师解读】
火灾事故成因复杂,火灾事故调查往往难以明确起火原因,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0条: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因此,许多火灾事故的发生原因被认定为能排除某种原因同时不能排除某种起火原因,针对此类火灾事故,法院如何采信《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结论,从而认定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存在不同观点。
有的法院认为,消防部门作出“不能排除某种起火原因”的认定结论实质上排除了某种原因的可能性,而认定了某种原因导致具有高度盖然性,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其他原因导致火灾时,可以根据高度盖然性规则认定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
有的法院认为,消防部门作出“不能排除某种起火原因”的认定结论,不应当据此直接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唯一依据,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各方举证情况,根据过错原则进行综合认定,或者无法对火灾的直接原因进行认定时,依照公平原则酌情判决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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