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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癫痫未告知,法院为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50万?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10月09日|分类:保险理赔 |98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8日,甲以儿子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保单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为甲,2016年7月和2017年7月,乙两次住院,诊断为癫痫,2017年8月15日,乙去世。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以投保时乙存在影响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承保决定为由,作出解约并拒赔的决定。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2016年7月31日乙的入院记录载明:现病史:患者7岁时无明显诱因突然出现倒地;既往史:有缺氧窒息史。最后诊断:癫痫--复杂/部分发作/继发/全面发作;《首次病程记录》显示:病程16余年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50万。

【争议焦点】

患癫痫未告知,保险能否拒赔?

【律师解读】

本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主要理由在于:1)保险业务员对于健康问询事项没有进行逐项、具体的询问,仅告知甲带病不能投保,带病不能投保属于概括性条款,保险公司不能因此解除合同并拒赔;2)甲在投保书签名及对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有关免责条款等问题作出肯定回答,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具体问询的义务。

另外,《首次病程记录》显示:病程16余年,但是是何病程并未明确。如果是指乙患有16余年的癫痫,甲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如果是指乙7岁时无明显诱因突然出现倒地或者缺氧窒息史,则不属于如实告知范围。

如果您遇到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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