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9日,甲公司与A旅行社签订《国内组团旅游合同》,约定旅游人数为36人,行程为两日,每人费用1000元,交通工具为空调旅游车,其他约定为标有团号、出发日期及双方签字确认的《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009年1月1日,A旅行社向B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约定人身伤亡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60万,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60万;行李物品每人赔偿限额为1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40万,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40万。
2009年6月2日,甲公司的36名员工和A旅行社的导游1人乘坐C运输公司的驾驶员D驾驶的客车前往旅游地点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多名员工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D负全责。
事发后,A旅行社支付了医疗费18万元(包括B保险公司支付的预赔款2万),C运输公司支付了18万(包括医疗费和鉴定费),承保该车保险的E保险公司支付了23万。
此后,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A旅行社赔偿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追加C运输公司和承保C运输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的E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法院认定甲公司的损失为67万余元,除去已经支付的59万元,甲公司的损失为8万余元,故此判决A旅行社、B保险公司赔付,判决生效后,B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判决的支付义务。
B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向C运输公司和E保险公司追偿,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C运输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中的第三人?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车辆的安排、发车时间、线路、停靠地点等完全是按照A旅行社的指示,驾驶员驾驶车辆载运旅客的行为系旅游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因此驾驶员应当视为被保险人(A旅行社)的组成人员,其过失应视为A旅行社的过失,甲保险公司作为承保其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义务,而C运输公司并非适格的第三人。且C运输公司及E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B保险公司的追偿诉请。
【法律评析】
《保险法》第60条是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规定 : 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知,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1)第三人对于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责任;
2)保险人已经给付保险金;
3)代位求偿权的额金额以给付的保险金额为限。
本案中,驾驶员驾驶车辆载运旅客的行为是A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故此,驾驶员应视为A旅行社的组成人员,其过失应视为A旅行社的过失,应由A旅行社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C运输公司不属于《保险法》第60条规定的“第三人”,因此法院驳回了B保险公司的追偿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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