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网

专业、勤勉、尽责

IP属地:上海

赵玉杰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保险理赔

  • 服务时间:08:00-22:00

  • 执业律所: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24868040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施救费是否应在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7日|分类:保险理赔 |1344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30日,A向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其中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193000元,保险期间为1年。2018年3月12日,A驾驶保险车辆时,因操作不当,将车辆驶入河中,造成车辆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原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对维修费泵达成一致,A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受损车辆应更换零部件、修理项目以及修理费用进行评估,经评定,该车直接物质损失为189743元,此外,A还支付了评估费2100元,拆解费2000元,吊费1200元、牵引费150元,A就上述费用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全部赔偿。

【争议焦点】

1)施救费损失是否应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以外另行计算?

2)保险人赔付后如何取得保险标的的残值?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吊费和牵引费是必要的施救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拆解费属于维修费的一部分,应由保险人承担;双方对于维修费用不能达成一致导致的物损评估费应由双方各半承担。因此,被告应当支付的理赔费用包括:车辆损失费189743元,评估费1050元、拆解费2000元、吊费1200元、牵引费150元,合计费用194143元,因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193000元,故此保险公司应支付的金额为193000元。

【法律评析】

一、施救费损失应当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法院就保险赔偿金的计算与《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并不相符,具体而言:

1)关于车辆损失费  法院根据第三方评估机构认定的损失进行判决,并无不当。

2)关于吊费和牵引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一般称为“施救费”,因此,吊费和牵引费应属于施救费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57条的规定,施救费由保险人承担,所承担的费用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因为本案的施救费(吊费和牵引费)合计1350元并未超过保险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全额支付。

3)关于评估费和拆解费  法院将拆解费认定为维修费有误,实际上拆解费同评估费性质相同,是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保险法》第64之规定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保险法》并没有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的损失的最高限额,还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评估费之和的最高限额。

从《保险法》第64条规定的文义理解,评估费用应当由保险人自行承担,而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此,若被保险人垫付了评估费用,保险人应当依法返还 ,本案评估费3050元(评估费2100元、拆解费1050元)应由保险公司支付。

综上,保险公司支付的款项应为上述三项费用的总和194143元,并不因该金额超过了保险金额193000元而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保险人赔付后如何索要保险标的的残值

保险公司在赔付了上述金额之后,可以向被保险人索要保险标的的残值

1)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根据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作出赔付之后,就保险车辆修理更换下来的部件的残值享有权利。因为保险人根据评估定损金额支付保险金已经足以修复保险车辆,如果被保险人仍享有修理时更换下来的部件的残值权利,则其将从保险中获利,违背了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

2)《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

《保险法》第59条之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从《保险法》第59条的文义来理解,该法条仅适用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因为只有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或者推定全损时,才会产生“受损保险标的”归谁所有的问题,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系用于支付保险标的,而保险标的的修复后无疑仍旧归被保险人所有,已不存在“受损保险标的”。

本案虽然法院判决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与保险金额一致,但从评估定损金额来看,保险标的的本身损失金额并未超过保险金额,只不过因保险人有义务额外支付施救费和评估费才使得赔款总额与保险金额一致,因此本案实际上是部分损失,不适用《保险法》第59条的规定。

三、保险人可以得到什么残值

本案系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金用于修理保险车辆,修复后的保险车辆仍然归被保险人所有,但是修理时更换下来的零部件的残值应由保险公司享有,否则被保险人将由此获得额外利益。

亲爱的朋友,如果你遇到保险纠纷,欢迎您向我咨询。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24868040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26626

  • 昨日访问量

    940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赵玉杰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