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3月,甲以儿子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身故受益人栏填写为:法定受益人。
2017年6月,乙意外去世,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100万。
A系乙的妻子,甲和A因保险金的分割问题产生异议,甲认为她投保案涉保单时,A尚未与儿子乙结婚,因此保单身故受益人本意是以自己为受益人;A则认为“法定受益人”等于没有受益人且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仍未明确指定,因此保险金应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双方协商无果,A将婆婆甲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100万保险金由甲和A两人均分。
【争议焦点】
受益人填写为“法定受益人”时,身故保险金如何分割?
【裁判要旨】
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不能作为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乙的遗产,由甲和A按照原《继承法》分割。
【律师解读】
受益人只有指定而无法定,《保险法》没有法定受益人这个概念,受益人填写为“法定受益人”的,系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推定为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另外,如果保单受益人栏填写为:法定或法定继承人,则受益人是确定的,不仅要考虑继承编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还应考虑法定继承人顺序,由此确定受益人。
此时的保险金不是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对应的是保险金请求权而非遗产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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