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8日,甲以丈夫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20万,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以下情形属于疾病范畴,非本条款所指意外伤害:1)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2)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3)高原反应:4)中暑;5)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性疾病。
2024年2月18日,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乙于17日从家离开不知去向,请求帮助寻找,2024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排水沟北侧发现乙被积雪掩盖,人已死亡。经公安机关侦查确定乙死亡排除刑事案件。2024年2月29日,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乙死亡原因为冻死。
乙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乙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为由拒赔,乙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0万保险金。
【争议焦点】
冻死是否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
【裁判要旨】
本案乙的死亡经公安侦查排除刑事案件,结合乙的死亡地点及被发现时为天气寒冷的冬季且人被积雪覆盖等环境状况,能够认定乙被冻死是高度可能的大概率事件,保险公司认为乙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致死,其应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例外情形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保险人未就此举证,应由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