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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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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务工死亡,雇主未投保意外险,家属能否要求雇主支付意外险赔偿金?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4月11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74次举报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0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委托招收赴境外劳务人员合同》,合同内容包括:鉴于甲公司与安哥拉的雇主建立了劳务外派合作关系,乙公司所在地劳务资源丰富,且拥有便利的招募渠道、管理资源等优势,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合作向安哥拉境外雇主派遣劳务人员,自愿签署本合同。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委托代理,向甲公司推介境外务工人员;甲公司具有国家商务部批准的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对境外雇主的合法性、招聘外籍劳务人员的资格进行核实;甲公司负责与境外雇主的一切联络和落实工人的安顿安排,负责劳务人员的考核和录用,经选定合格并签约后视为乙公司推介劳务人员成功;负责办理签证等出入境手续,劳务人员在履约过程中遇到劳务纠纷及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由甲方负责协调做好善后事宜.....

2013年6月28日,2014年4月4日,A为出国打工,两次与乙公司签订合同,收取A14500元,约定A通过乙公司中介,由外派公司组织经外方雇主考核为A办理出国务工事宜,合同还约定由乙公司代外派公司收取履约金、劳务费等出国费用,由其转给外派公司。

2014年4月出国之际,A与丙公司的分公司签订《雇佣合同》合同约定A的工作地点为非洲安哥拉境内,工种为木工,基本工资1250美金/月,丙公司为其投保50万元的意外险,若发生死亡事故,遗体应按照所在国家的殡葬习惯由丙公司妥善处理并及时通知家属。

2015年12月25日,A在安哥拉去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载明:急性心肌梗死?同在安哥拉的工友B发信息给A的家属,后B将A的雇佣合同及境外雇主负责人C出具的工资结算单带回交付给A的家属。

2017年7月,乙公司出具证明称A是乙公司按照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委派给甲公司由其派往安哥拉的劳务人员,A的各种证明(包括死亡证明)都是甲公司提供。

A的家属多次要求乙公司、甲公司处理善后事宜,后因丙公司及其分公司均人去镂空无法取得联系,A死亡赔偿事宜一直未得到解决。

A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赔偿共计65万余元(包括:劳动报酬12万余元,意外险保险金50万,丧葬费2.5万余元、保证金17500元及服务费5000元);被告协助将A的骨灰送往国内交给家属。

【裁判结果】

判决丙公司支付劳务工资12万余元及保险损失赔偿金50万元,经强制执行不能实现时,由甲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甲公司、乙公司退还出国费用5000元。

【争议焦点】

安哥拉务工死亡,雇主未投保意外险,家属能否要求雇主支付意外险赔偿金?

【裁判要旨】

第一、关于原告数项诉请能否在本案一并主张的问题,A作为出国务工的农民,身死异国他乡,其亲属却不能及时获取死亡信息,对此,数名被告均有过错,此后,原告因为赔偿事宜起诉,历时5年,赔偿仍未到位,作为A出国的外派劳务企业,境外雇主,无论法律还是道德层面都应受到谴责,原告一并提出数项诉请,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A与甲公司、乙公司的劳务合作合同关系,与丙公司的分公司的雇佣劳务合同关系,三方当事人因上述两种相互关联的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共同受《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这一特别法规调整,原告的数项诉请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第二,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甲公司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丙公司及其分公司是国外雇主,A与甲公司是劳务合作合同关系,与丙公司的分公司是劳务合同关系(丙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对外劳合作企业应协助劳务人员维权,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丙公司及分公司现状,甲公司应对丙公司及其分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A与丙公司的分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也约定了丙公司的分公司应当为A购买50万的意外险,而丙公司的分公司并未为其购买该保险。

第四、A死亡发生在国外,丙公司的分公司具备固定证据的条件,但其未尸检固定证据,原告因客观条件限制且获知信息较晚无法要求尸检,根据A的工友C的证言及赴安哥拉务工人员易感染疟疾的现状,原告认为A死于疟疾,法院予以认可,被蚊虫叮咬罹患疟疾属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意外事件,参考司法实践审判经验,应认定属于意外伤害。

因丙公司的分公司未履行为A购买50万意外险,导致A死亡后不能得到保险赔付,存在过错,丙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支付50万赔偿金。

【律师解读】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务工,出国务工一般都要经过中介机构的媒合,办理各样的手续,还需要购买意外险,然而中介机构良莠不齐,非洲的工作环境又存在一定的风险,尤其是容易感染疟疾,出国务工人员一旦发生事故,在国内的家属是完全被动的,如果拿不到相关的证据再加上复杂的法律关系,后续的赔偿事宜就会困难重重,本案就是这样的情况。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


赵玉杰律师,上海博巽律师事务律师。执业领域:保险理赔、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房地产、公司法律事务、婚姻继承等)。  1、...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