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7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保障项目包括:银行卡盗刷,按照《附加家庭成员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金额10万元,按照《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金额5万元,按照《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一年,特别约定:电信诈骗责任项下每人每年绝对免赔额3000元,赔付比例为70%。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第3条约定 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进行投保:1)存折、存单账户;2)银行卡账户;3)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第5条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保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电信诈骗行为并通过银行或保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的,对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保险单约定的天数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024年10月25日,甲通过微信联系其女友乙,称“你招商银行卡号多少”“我转给你钱”“我的卡异常了”,乙将其银行卡号发送给甲后,甲于16时31分通过银行转账向乙转账39400元,乙询问甲“转给谁”,甲提供了A的银行卡号,并称“帮我转下”,乙于16时37分向A转账39400元。
2024年10月25日,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被冒充支付宝蚂蚁金融的客服诈骗共计60493元,其中,根据诈骗人员要求在网上为其代为购买两部手机,一部是0PP0手机,价格6594元,另一部是小米手机,价格4599元,其余两笔是通过银行转账,诈骗人员伪装成客服向甲发送A和B的银行卡号,第一笔是甲直接转账9900元给B,后因诈骗人员让其通过安全账户转账,所以第二笔是通过其女友乙转账39400元给A。
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对甲被诈骗一案立案侦查,并提供立案告知书。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告知函,载明:1)赔付金额为9445.8元(9900元+6594元-免赔额3000元)X70%;2)另一笔损失金额为39400元,此笔最终损失是通过女朋友的账户支出,非本人操作的转账,不符合保险责任,此笔损失不予赔付。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7580元(39400元X70%)。
庭审中,甲提交乙的银行流水,主张其于2024年10月25日向乙转账前,乙的账户余额为0。
【争议焦点】
投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遭遇电信诈骗,非本人账户的转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27580元保险金。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保险公司抗辩39400元实际由乙账户转出,实际受害人是乙,甲主张理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案涉电信诈骗的报警人及受害人均为甲,且甲报警时陈述的被骗款项中包含该笔39400元,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乙作为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其次,虽然案涉被骗款项39400元系通过乙的账户转账给A,但根据甲的陈述及提交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甲系被电诈人员误导个人账户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安全账户对外转账,其才通过乙的账户向A的账户转款,甲未使用个人账户直接对外转账恰恰是其已深陷电信诈骗的圈套之中;再次,案涉电诈案件发生前,乙的账户余额为0,甲将该笔被骗款项39400元转账给乙后,指令乙将上述款项转给A,故乙的资金并未受损,资金实际受损者为甲。最后,根据《保险法》第30条之规定,本案中,电诈人员诈骗的对象系甲,被骗款项39400元从甲银行账户转出,通过乙的账户进行流转,之后进入A的账户,最终导致甲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甲的上述行为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被保险人因遭遇电信诈骗行为并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的情形,符合一般公众的通常认知和合理期待且不违反合同的约定。
关于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在此前计算理赔金额时已经扣除免赔额3000元,故在本案中不应再进行重复扣减,保险公司应支付的金额为27580元(39400元X70%)。
二审法院:《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第5条约定 在保险期间内,保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电信诈骗行为并通过银行或保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的,对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保险单约定的天数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该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因电信诈骗通过银行或保险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在特定天数未追回的,即视为发生保险事故,并未限定被诈骗资金应从被保险人银行账户直接支付或由被保险人本人操作。
案涉电诈事故中,乙向A转帐的39400元,系甲账户中的资金转账至乙账户并受甲的委托转出,该笔款项打入甲账户双方的意思表示并非为乙所有,且甲转账给乙时乙的账户金额为0,款项来源清晰且能够明确区分,保险公司认为经过乙账户转账至A的39400元并非甲的电诈损失,系孤立地看待乙的转账行为,与案件事实不符。
【本律师解读】
本案是一起投保个人资金账户资金安全险后遭遇电信诈骗后的理赔纠纷,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部分的转账非由被保险人账户直接支付或由被保险人操作,被害人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拒赔经由被保险人甲的女友的账户转账给A的金额39400元。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应赔付由甲女友的个人账户转款的39400元,一审法院从甲到公安机关的报案、乙的资金是否受损、甲向乙转款的原因进行认定,二审法院从保险条款的文义解释认为条款并未限定被诈骗资金应从被保险人银行账户直接支付或由被保险人本人操作,且不应该孤立地看待甲的转账行为,来认定实际资金受损的人是甲。
本案中有一处未提及的可能存在的争议,甲被骗的金额中包括根据诈骗人员要求在网上为其代为购买两部手机,一部是0PP0手机,价格6594元,另一部是小米手机,价格4599元,其余两笔才是通过银行转账,而保险合同约定的是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电信诈骗行为并通过银行或保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的,对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保险单约定的天数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代为购买两部手机是否符合通过银行或保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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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