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2日,甲驾车在高速追尾乙驾驶的轿车,导致乙车上的乘客A受伤,交警认定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乙和A无责。
A先后三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2025年7月10日,甲、保险公司和A三方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A各项损失共计189477元,甲另行赔付医保外用药等13950元,协议同时约定本协议签订后,就本次事故的一切赔偿责任终结。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和甲按约定支付了赔偿金。
2025年12月,A因左侧股骨头坏死再次住院,并接受了左侧全髋关节置换术,经鉴定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构成九级伤残。
A多次与甲、保险公司协商追加赔偿无果,A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协议并追加赔偿。
【争议焦点】
签订赔偿协议后发现伤残等级加重,能否向保险公司追加赔偿金额?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3万元 保险金,甲支付3000余元。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三方协议是自愿签署的,但伤情的发展无法人为控制,后续治疗等也需要经过医生专业诊断和处理,伤势程度的判断更需要依赖专业鉴定,而非普通人的常规认知可确定。
A在协议签订后,因病情恶化导致股骨头坏死、髋关节置换,经鉴定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构成9级伤残,原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基于十级伤残)与A实际遭受的损失(基于九级伤残)之间存在明显差距,继续维持协议对A显失公平,遂撤销赔偿协议书,判决保险公司再支付13万元,甲再支付3000余元。
【本案解读】
赔偿协议本质上是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如果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法律赋予受害方申请撤销的权利。
本案中,A的伤情在赔偿协议签订后加重,导致实际损失远超过协议赔偿额,协议对于其而言就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司法实务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时,重点考察的两个因素为:
1)签订协议时,受害方是否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如急需用钱治疗、不懂法律、伤情复杂难以预判等);
2)协议赔偿额与法定金额之间的差距是否过大。
如果签订了赔偿协议后,发现伤情加重、出现新的并发症,应尽快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就医并保存全部病历资料;
2)委托司法鉴定、证明新伤情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注意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撤销权行使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保险纠纷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纠纷,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可联系本律师咨询。
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