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系A公司的雇员,A公司为包括甲公司在内的雇员投保骑手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内,甲在外卖平台接单后去送餐,在送餐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甲负事故主要责任,甲因该起事故受伤,治疗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双方未达成一致赔付方案。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将A公司作为第三人,诉请保险公司赔付其损失。
【争议焦点】
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骑手能否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裁判要旨】
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法》第65条第4款的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甲作为雇员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作为第三者依据雇主责任险直接向被保险人主张赔偿保险金应当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本案中,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案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未就骑手向保险公司直接理赔进行约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甲与A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无法通过工伤认定来确定A公司的赔偿责任;案涉事故也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文书确定雇主是否承担责任及承担多少责任,甲与A公司之间也未就赔偿事项协商一致,故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4》的规定,本案中不能确定A公司对甲的赔偿责任,甲不具备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的诉讼主体资格。
【本案解读】
雇主责任险是为了转移雇主的风险而设置,被保险人是雇主,雇主责任险诉讼中原则上由雇主作为原告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以雇主对雇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且仅在雇主需要赔偿骑手时,保险公司才按保险合同赔付。
只有在满足“雇主赔偿责任确定”和“雇主怠于请求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这两个条件时,雇员才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
本案中,A公司是否应对甲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及具体赔偿数额均未确定,既无生效裁判、仲裁裁决,又未协商一致,亦无其他能够确定的情形,在被保险人雇主对雇员应负的赔偿责任尚不确定,不存在雇员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的条件。
雇主责任险案件的审理,第一步是审查被保险人(雇主)对雇员的侵权或违约赔偿责任是否成立,这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事故原因、过错程度、雇佣关系性质等进行判断,在雇主赔偿责任依法成立且具体金额能够确定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审查该责任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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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