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2日,甲通过网络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保险金额30万)和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0万),保险期间为一年,保单载明的保险标的为:甲名下的账户。
保单特别约定关于电信诈保险责任相关说明载明:1)每次发生保险事故免赔额3000元,赔付比例为70%......2)报案后,以到警方立案时间为准,30天内警方未破案未追回损失,则本保险进行赔付。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电信诈骗行为并通过银行或保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的,对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保险单约定的天数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载明,下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非法金融行为等造成的损失,包括被保险人通过非法或非持牌金融机构及其运营的非法金融APP购买理财、办理借贷、购买保险或因上述行为被诈骗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3)被保险人因参与网络刷单、返利等活动被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4)被保险人因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5)本保险人因网络婚恋交友行为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6)实物、现金损失;7)非保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内资金损失;8)个人账户资金非以转账、汇款、支付形式而遭受的损失;9)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因购买明星信息、行程、唱片、演唱会门票等追星行为遭受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保险条款释义部分对电信诈骗的定义为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
2024年3月31日1时36分,甲向XX名下支付宝账户转入1470元;15点18分,甲向XX名下账户转入6000元;15时53分,甲向XX名下账户转入2万元;17时30分,甲向XX名下账户转入68000元。
2024年3月31日18时40分许,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诈骗,其接受询问称:2024年3月30日23时,其在手机上浏览黄色网站时弹出一个同城约炮广告,其就点击广告下载了一个APP,接着就点击注册了APP,并登录该APP,有一名接待客服岚岚问我是不是同城约妹子服务,并问我所在的城市和地区,然后发了一些美女的照片让我选择,我选择后,他告诉我这个是会员制,需要充值会员,会员有三个档次,我选择160元会员,我用微信扫码支付了160元,她就发了一个微信二维码给我告诉我这个就是我要约的美女,并发了一个账号和密码给我,说是我的会员号,接着她发给我一个链接,让我点击链接选择花样年华,让我选择第一个或第二个投票链接,并登录我的账号,登录账户后,有甜言蜜语四个字,就按对方说的字进行投票,接着我就充值了1470元,投票之后,对方说总投票票数不对,通道被关闭了,她就推了一个预约专员-宁宁,让我加对方,对方告诉我选择通道在排队,让我中午再联系她,中午我联系了预约专员,她推了一个管理员-梓熙,让我加她,她告诉我重新打开通道需要充值6000元,并发了一个银行账户给我,我充值完后,接着她就把我拉到一个五人的群里,她在群里面告诉我需要投多少票,我按对方说的投完票还是提现失败,对方告诉我群里一起投票的时候,第二次投票错了,需要我们重新购买积分修复通道,需要充值2万元,接着她就发了财务-佩佩的名片给我,让我加对方,我加了之后,对方让我提现,提现失败了,财务告诉我提现的金额与匹配的不符,账号被冻结了,解冻账号需要充值68000元,就能全部一起提现,我把转账截图发给她,转账时没有备注回款,无法提现,我就发现被骗了。
2024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向甲发出立案告知书,告知其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侦查。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次事故系参与网络刷单、返利及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本次事故保险责任无法成立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投保个人账户资金安全险,遭遇电信诈骗,保险公司能否以参与黄赌毒,属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0万保险金。
【裁判要旨】
1、关于甲主张名下账户资金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事项发生期间,甲向被告投保有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险及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为一定条件下被保险人因遭遇电信诈骗导致的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载明的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届满后,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电信诈骗行为并通过银行或保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资金损失的,对于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保险单约定的天数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释义部分对电信诈骗的定义为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
电信诈骗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形式多种多样,以电信网络诈骗命名强调的是该类行为针对不特定人实施,使人产生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以及诈骗手段的远程及非接触特点,作为一种侵权或犯罪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上述保险条款中对电信诈骗的释义构成保险责任条款内容。
本案中甲向公安机关报案被诈骗受有损失,公安机关对此已以甲被诈骗立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从现有可认定的事实而言,甲系因被诈骗而受有资金损失。从甲陈述被骗经过来说,诈骗行为人系利用甲意图嫖娼的动机,通过网络手段编织可以让甲达成嫖娼目的的事实,从而诱使甲作出按行为人指示转账的财产处分,甲系因招嫖动机而处分财产,但从现有证据或可认定事实来说,并无依据表明有嫖娼行为、相对方、介绍卖淫等行为,甲被诈骗的起因或处分财产的动机确有道德上的可责性,但不改变错误认知而处分财产的行为实质。
从甲受有损失的诈骗行为而言,甲浏览黄色网站并下载APP属于具体行为,但从诈骗行为的行为方式来说,该类可称为“钓鱼”的手段,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被骗对象肯定是不特定的人,但被骗对象的特定不等于诈骗行为不是针对不特定人实施,本案甲处分财产的行为,符合保险条款对电信诈骗行为的释义或符合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情形下设置骗局的远程、非接触式行为特征。
就甲被诈骗事项,本案公安机关已于2024年10月13日立案侦查,保单载明报案后,以到警方立案时间为准,30天内警方未破案未追回损失,则本保险进行赔付,甲未追回的资金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关于被告抗辩免责问题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包括:3)被保险人因参与网络刷单、返利等活动被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4)被保险人因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上述条款及免赔额、免赔率均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保险人对此应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电诈险系赠送保险,平台网站已通过重要告知履行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但承保保险是否为赠送并不是减免保险人义务的事由。本案诉争保险系网络投保,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更遑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上述免责条款不生效,被告以之作为责任免除依据的抗辩不能成立。
【本律师解读】
本案中甲投保银行卡安全险(电诈版)保险单,承保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和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险,甲在保险期间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网上招嫖被诈骗,资金损失95470元,公安机关于2024年10月13日决定立案侦查,甲就其资金损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本案的关键问题有两个:1)甲是否遭遇了保险合同承保的电信诈骗?即甲主张名下账户资金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2)保险公司能否以免责情形为由拒赔?
法院的判决也正是围绕上述两个争议焦点进行论述,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本案中保险合同对电信诈骗的释义为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一类诈骗,实务中,诈骗的形式五花八门,有的并不通过打款或转账的形式进行。不同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对电信诈骗的释义也并不相同,可以预见的是电信诈骗的猖獗会使更多人上当受骗,但随着民众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人投保了个人银行账户资金损失险等财产保险,如果您不幸遭遇了电信诈骗且在被骗前投保了资金损失险,可以通过诉讼争取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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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