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通过网络平台向保险公司投保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附加家庭成员银行卡盗刷保险及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条款对电信诈骗的定义为: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打款或转账的。
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包括:下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2023年4月,甲接到一个自称某市公安局的电话,称其名下一张建行卡涉嫌洗黑钱和拐卖儿童,让其配合调查,并要求甲把名下所有的钱都转到其邮政银行的卡上,甲听信后按照其操作指示将名下的钱款转至该卡,后该账户资金被人转走。
甲发现被骗后于同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定甲系被人冒充公检法诈骗,共计299200元。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导致被诈骗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争议焦点】
遭遇电信诈骗,账户资金被人转走,保险公司能够以被保险人重大过失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0万元 保险金。
【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投保个人银行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保险期间内,甲被人冒充公检法诈骗致个人账户29万余元资金被盗,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将电信诈骗情形限定为“对外转账、汇款、支付导致其个人账户内资金损失”情形,显然小于一般公众对电信诈骗情形的理解范围和相关法律规定范围,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因保险公司未采用加粗加黑字体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对免责事项进行提示,故上述条款对甲不发生效力,对“电信诈骗情形”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包括受害人被骗取密码转账的情形,保险公司以案涉电信诈骗情形不属于合同赔付范围为由,主张对案涉资金损失不应承担赔付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司财物的行为。
社会大众理解的电信诈骗情形,既包括诱使受害人向特定账户汇款或转账的情形,也包括通过电话、网络和短信方式骗取受害人的支付密码、取款密码等,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形。
保险公司以甲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被诈骗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为由拒赔,但电信诈骗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系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其关于电信诈骗的释义属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的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甲投保时应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但本案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甲不发生效力,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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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