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玉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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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主诉记载高血压和糖尿病既往史,保险人能否以此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

作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5年04月08日分类:保险理赔浏览:456次举报
2025-04-08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9日,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甲继续投保该保险,2020年4月29日,甲再次投保该保险,保险公司对其进行了健康问询,内容包括:目前及过往未曾出现过下列疾病、症状或情况......2级或以上高血压(收缩压大于等于160mmHg或舒张压大于等于100mmHg)、糖尿病(不包括妊娠糖尿病但产后恢复正常的情形)......。

2020年7月23日,甲突然头痛、呕吐然后陷入昏迷,送医救治后被诊断为:右侧基底节区脑出血并破入脑室,高血压三级,II型糖尿病......,入院记录主诉既往史记载:既往有3年余高血压病史,最高血压200/100mmHg,口服降压药治疗,有3年余糖尿病病史,血压控制情况不详。

甲后续甲多次住院治疗,于最后一次治疗出院后不久去世。

数次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60万余元,甲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甲的家属诉至法院,诉请判决保险人支付医疗费15万余元,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查明甲2020年7月27日的入院记录主诉既往史中记载的既往有3年余高血压病史和糖尿病病史。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医疗险保险金14万余元。

【争议焦点】

病历主诉记载高血压和糖尿病既往史,保险人能否以此主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

【裁判要旨】

保险人在投保时对甲进行了健康问询,甲确应如实告知,但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前提应以其明知为前提。保险公司以2020年7月入院记录主诉既往史中记载的既往有3年余高血压病史和糖尿病病史主张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但医院入院记录中主诉的既往病史记录作为医护人员通过对患者或者或者患者家属的一种问诊方式,未经过正式诊断,该既往病史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在对患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不了解情况下的一种不确定性陈述,带有医护人员的主观判断及患者或患者家属的主观判断且入院记录的既往病史记录使用的是医学术语,甲的家属并非具备医学知识的专业人员,该内容中的医学术语不可能完全知晓,因此,病历记载的内容并不能肯定完全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口述记录,也并非与实际情况相符。甲数次住院的入院记录中既往病史记录均不相同,这进一步说明了甲的家属对其身体健康状况不了解及既往病史记录带有医护人员的主观判断,而该主观判断不一定符合事实。保险人不能仅凭甲该次入院记录主诉既往病史中记载的既往有3年余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既往史认定甲投保时明知自身患有健康问询中的2级或以上高血压及糖尿病而未告知,保险人没有提供其他专业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甲投保时就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应由保险人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保险人对投保人的告知有审慎核查的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不等于将收集风险评估有关的信息完全施加于投保人,而是让其协助保险人收集相关重要信息,以弥补信息的不对称,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信息收集和审查义务,该义务不因投保人承担如实告知义务而免除。

本案中,投保人声明处已明确写明:本人同意保险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调查、收集与被保险人健康相关的资料,用于办理本保险投保或理赔相关的资料,并同意或知晓拥有被保险人健康状况资料的个人或机构向保险人如何提供。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合理而谨慎的保险人,在甲投保时应当核实甲反馈的相关信息,但保险人未对甲的告知尽到审核核查义务,仅根据甲的单方陈述就决定承保,无限施加如实告知义务于甲,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又以甲未尽告知义务拒赔,保险人的行为显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违反了审慎核查义务,免除了自己的责任。

【律师解读】

入院记录患者主诉构成患者自认吗?保险人能否仅凭患者主诉既往病史就认定投保人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进而拒赔?司法实务中也是有争议的,法院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本案法院认为患者自述是一种主观判断和不确定性陈述,在没有专业医学证明等证据证实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患者主诉既往病史就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笔者认同这种观点。

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保险理赔争议,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寻求帮助,以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


赵玉杰律师----保险理赔律师(加V:13524868040免费咨询)  毕业于武汉大学,律师执业10年+,赵玉杰律师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49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
上海博巽律师事务所
1310120********49 保险理赔、工伤赔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