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医疗险,保险合同约定了保证续保条款.
保险期间内甲确诊肺癌,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决定。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甲能否续保案涉保险合同?
【裁判要旨】
案涉保险产品因不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7号)第3条、第13条规定,已于2021年5月1日前停止销售。
案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4)保险期间届满,本产品已停止销售......
案涉保险合同涉及的险种均已停止销售,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的上述约定,合同已终止,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性,判决驳回甲的诉请。
【律师解读】
2021年1月11日,《中国银保监办公厅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中含续保责任的,应当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条款。保险公司不得在短期健康保险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自动续保”“承诺续保”“终身限额”等易与长期健康保险混淆的词句。
由上述规定可知,短期健康保险条款中已经不得再承诺自动续保、保证续保。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医疗险本质上是长期健康保险,做这个区分非常重要,因为长期健康保险,投保人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而不保证续保的医疗险在能否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上则存在巨大争议。
因此,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纠纷,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