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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他有存款还能要求分割吗?
离婚协议中,对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用一句话“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一笔带过,这样的约定对于有钱不包的一方有利,但可能会使夫妻财产的分割实际上不公平。
同时过于简单的约定也隐藏后患:如果一方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知道了,也很难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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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听听
A先生和B小姐于2008年登记结婚,因性格不合,双方于 2012年3月协议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并通过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关于双方银行部分约定如下:
“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离婚手续办理后,B小姐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A先生的一张银行存折,存折上有一笔金额很大的存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B小姐在办理协议离婚时根本未曾预料到的,B小姐找到A先生要求分割这笔存款,A先生自然是不同意,于是B小姐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A先生抗辩称,这笔在自己名下的存款虽然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已经对这笔存款进行了处理,根据双方“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的约定,这笔存款应归属于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理应遵守。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对双方都具有拘束力,因此对B小姐分割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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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
夫妻共同生活中,往往存在这样的情况,银行存款主要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往往不知道家里有多少存款,存在哪家银行,很多夫妻甚至都有个人的“小金库”,离婚协议时仅仅一句“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在财产不透明的情况下,会造成夫妻财产分割实际上的不公平。
为了使财产分割透明化,防止财产漏分及以后隐患,建议在离婚协议中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账号、存款余额等。
这样做的好处有二:
第一、离婚后,若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及时到法院起诉,并根据离婚协议中记载的存款信息采取财产保全和查询存款的支取情况。
第二、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财产甚至可以要求故意隐匿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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