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24日,甲以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
2022年9月,乙去医院就诊,门诊病历显示病史为:患者半年余前摔倒致右耳痛、出血,今日来诊听力检查,辅助检查内容为电子耳镜未见明显异常,纯音测听右耳测不到听力,左耳听力正常;声导抗未见明显异常,ABR+40hz,右耳96dbhl,左耳正常,最终诊断为感音神经性聋。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表示其系于家中自己掏耳朵、不慎滑倒捅伤右耳。保险公司以乙在投保前已患有感音神经性耳聋、肝囊肿、胆囊息肉、TCT重度炎症、宫颈囊肿、盆腔积液等疾病投保时未告知为由解约并拒赔。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2021年5月,乙的体检报告显示腹部彩超提示肝囊肿、胆囊息肉、TCT重度炎症、宫颈囊肿、盆腔积液、双耳鼓膜内陷;2021年11月2日,乙门诊病历载明主诉:发现右耳听力下降就诊,初步诊断感音神经性耳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投保意外险,未如实告知相关疾病,发生意外事故,意外险能否拒赔?
【裁判要旨】
乙投保前就具有双耳鼓膜内陷症状,右耳初步确诊感音神经性耳聋,但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虽然后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乙右耳最终被确诊感音神经性耳聋,但因为其未如实告知的行为会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人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拒赔。
在意外险纠纷中,如果投保人没有就保险人健康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是否能够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健康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另一种观点认为,健康告知与意外险的承保范围关联性较弱且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与意外事故发生与否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