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3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单受益人为A,保险金额为100万,健康告知事项包括:“您是否目前患有或过去曾经患有下列疾病或手术史......”及“您目前是否已有或正在申请除本公司以外的人身保险......”,甲均勾选“否”。
在投保人声明和授权栏载明: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与本投保书有关的问卷、体检报告及对体检医生的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如有不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所有告知事项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人声明中签字确认“本人已会晤被保险人,并就投保单列明的所有告知事项逐一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当面询问,并亲自见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如有不实见证或报告,本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险期间内,甲被货车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涉保单的受益人A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给付保险金,A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保险人能否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应当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作为判断标准,该判断不能依据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观认识,必须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性质,综合各种客观情况全面考量。投保书中的健康告知事项,特别是投保人已经参加或者正在申请其他人身保险的情况是保险人全面评估保险费率和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考量因素,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订立。本案中甲不仅隐瞒带病投保的事实,还隐瞒了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或正在有意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该情形的存在足以影响到被告能否正确评估承保风险,进而作出是否承保的决定,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二审法院:保险人询问事项具体明确,甲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签名,足以证明其已知晓和认可被询问的内容,甲不仅隐瞒带病投保的事实,还隐瞒了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或正在有意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原审认定其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未告知在其他保险公司的投保情况,发生保险事故,意外险能否因此拒赔?
【裁判要旨】
健康告知事项和其他告知事项是保险人全面评估保险费率和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考量因素,投保人在知晓和认可被询问的内容的情况下,带病投保且隐瞒了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或正在有意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属于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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