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其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和保险合同,在电话回访中,甲确认收到了电子回单,并确认电子保单的回执为其本人亲笔签名、投保书或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投保提示书为其亲笔签名、知悉其投保险种的保险费率、保险缴费期限和交费方式、确认知悉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以及犹豫期条款。但根据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保险公司并未提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如隐瞒病史将承担何种责任的内容及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承保的情形。
保险期间内,甲从搅拌站车辆上摔下来,住院23天后死亡,产生医疗费60万余元。
案涉保单的受益人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时未告知投保前存在的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问题为由作出解约并拒赔的通知。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反更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患有糖尿病多年、高血压病史、高血脂病史、慢性肾功能不全和右侧输尿管结石病史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意外险保险金。
【争议焦点】
投保意外险,未告知相关疾病,发生意外事故,意外险能否拒赔?
【裁判要旨】
甲系采用电子保单的方式进行投保,据现有证据,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其在投保时就甲的有关情况提出过询问,而且,从甲对案涉投保书(电子版)的确认条款未予抄写以及保险人对甲进行电话回访的内容看,保险人并未就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向甲作出充分说明,故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甲在电话回访中对病史未作如实回答,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另一方面,甲是否患有病史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案涉意外险。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