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定期寿险,投保时的健康问询事项包括是否右高血压病,甲回答:否。
保险期间内,甲在上班途中突然失去知觉,倒地昏迷,送医抢救无效,因脑梗死亡。
甲的妻子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病历描述甲有7-8年高血压病史,此次系高血压导致的突发性脑梗死死亡,甲投保前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属于带病投保,不符合理赔条件。
乙则称甲身体一向很健康,且往年的体检也没有检查出高血压,在送医时无人向医生反映甲有7-8年高血压病史,是主治医生笔误造成的。
乙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判决医院修改、删除病历中“甲有7-8年高血压病史”的不正确记录。
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万。
【争议焦点】
病历主诉记载错误,如何补救,保险才赔付?
【律师解读】
主诉记载的内容来自被保险人的口头陈述,主诉记载内容关乎到既往病史的认定,进而关乎保险能否赔付,主诉主张记载出错的,主张方要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乙先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判决医院修改、删除病例中的不正确记载,在拿到法院判决书后再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最终拿到保险理赔款。
另外如果被保险人临近投保时间的体检报告正常,也是抗辩保险拒赔的有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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