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3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健康问询的事项包括:您是否目前或一年内曾有过下列症状?......原因不明的包块或肿物?甲勾选否,保险公司出具保单予以承保。
2018年7月11日-8月7日,甲住院治疗,入院门诊诊断为:乳腺动态未定肿瘤,入院记录为:患者主诉发现右侧乳腺包块2年余,右侧腋窝包块1月余,2018年7月22日行右乳肿物切除+右乳癌改良根治术。
2018年8月11日,保险公司向甲作保险事故询问笔录,在回答询问时,甲陈述:2016年大约春天其摸到右侧乳房有几个肿物,栗子那麽大,不痛不痒,当时未在意。
此后,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甲在签订保险合同前2年就发现自己右侧乳房有栗子大小的肿物,甲在明知其本人有肿物的情况下仍然在投保单健康告知部分的询问事项一栏不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即使是因重大过失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也可以解约拒赔。
【律师解读】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甲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右侧乳腺包块,患者主诉记载和保险事故调查笔录都证明了这一点,在这种情形下,甲未如实告知的主观状态就显得格外重要,因为只有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才可以解约并拒赔,且重大过失时需要未如实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而在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时,保险人不能解约并拒赔。
本律师认为该案甲未如实告知的主观状态有机会争取被认定为一般过失,根据保险事故询问笔录也可以印证这一点,法院如认定甲系一般过失未告知,则保险公司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保险金赔付。
本律师代理的乳腺癌拒赔案例中当事人投保时未告知乳腺结节,而健康问询事项中保险人询问过乳腺结节。因此当事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理赔时被拒,当事人通过网络找到我,委托我代理该案,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我的当事人系因一般过失未如实告知,此时保险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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