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单位为包括A在内的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每人保额为100万。保险期间内,A在工作过程中不慎烫伤,被诊断为头面双手烫伤。
经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A系工伤,后经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按标准进行鉴定,认定A构成八级伤残。
保险公司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认为A双手遗留瘢痕小于全身面积的5%,依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相关规定未达成伤残等级评定。
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保险金,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伤残等级8级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劳动能力鉴定为8级伤残,人身保险鉴定标准不构成伤残,意外险赔不赔?
【律师解读】
人身保险理赔中会涉及到三个赔付标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后两个是国家标准。
司法实务中关于伤残鉴定标准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争议很大,各地法院的判法不统一。
本案中案涉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伤残评定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但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与《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的伤残等级并不完全对应,该标准限缩了人身伤残的范围,减轻了保险人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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