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1月甲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健康问询事项包括:是否曾患有或被告知患有下列症状或疾病......(5)严重心脑血管疾病(血压高于160/95......心肌炎......脑梗塞,脑出血);(7)严重肾脏疾病(......肾功能不全,尿毒症......),甲均勾选“否”。
2019年9月,甲被诊断为:1、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肾性贫血、肾源性继续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2、急性支气管炎;3、高血压病3级。
甲于2019年9月开始血液透析,3个月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020年1月19日,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查明甲于2016年12月住院治疗,被诊断为:1、高血压危象、肾性高血压、急性左心衰、双侧胸腔积液;2、慢性肾功能不全;3、双肾萎缩;4、陈旧性脑出血;5、多发性脑梗死。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因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故要求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甲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行使合同撤销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2016年被确诊的是慢性肾功能不全,但该病情经合理治疗,并非必然发展为终末期肾病(案涉保险合同中的重大疾病);另外,保险事故发生于2019年,保险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在保险人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保险人又就同一事实主张合同撤销权既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又不利于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投保人的信赖利益保护。
【争议焦点】
超过2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能否行使合同撤销权?
【律师解读】
保险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成立两年以后的,保险人丧失《保险法》项下的合同解除权,在丧失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保险人就同一事实主张合同撤销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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