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8日,甲通过保险公司运营的应用程序投保百万医疗险,保额200万,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内,甲在体检中发现有肝囊肿,后到医院就诊,以“反复头晕倦怠2年,上腹隐痛5天”为主诉住院治疗14天,入院记录载明:患者两年前开始出现劳累后头晕,听力下降,伴神疲乏力。就诊于当地医院,查血常规显示贫血,未系统治疗,未见报告单。
甲被确诊结肠恶性肿瘤、重度贫血、肝囊肿等,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0万余元。
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庭审中,保险公司当庭就投保流程进行过程演示:点击进入后有客户须知,点击“我已知晓”后方可进行投保流程,点击“我要投保”后跳出健康告知页面,健康告知页面共有6项包含诸多疾病名称,但均未使用加黑加粗等方式,也没有逐项要求投保人确认,疾病列表中没有是否存在头晕的字眼,也没有内分泌血液系统疾病,有血液、淋巴结缔组织疾病,点进去后有数十个疾病名称,其中有一个项目为“贫血”,但仅包括“地中海贫血”一个子项目。页面最下端左侧为灰色的“部分是或全部是”,右侧为红色的“全部为否”,若选择“全部为否”则进入支付环节,在支付页面有“投保须知”等7个合同文本,须向上滑动到底端后选择“已完成全部阅读”才能进入支付页面,但并未设计最低阅读时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人依法有义务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通过企业的应用程序销售保险产品,从其投保流程来看,健康告知页面的询问内容并无“头晕”的字眼,询问内容中有关血液系统疾病仅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从投保页面设计来看告知页面的文字内容字号较小、排列紧密且未逐项分列呈现,难以保证投保人充分阅读。“全部为否”按钮为红色,在整个页面最显眼夺目,一般人极易直接点击该按钮进入下一步操作,“部分是或全部是”按钮为灰色底色,不仅不容易引起注意,而且容易让人误认为无法点击,保险人显然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甲虽曾有头晕及贫血的病史,但二者均属人体常见的不适情形,与再生障碍性贫血这种因骨髓造血功能衰竭导致的严重疾病不同,且保险人并未证明头晕、贫血与甲确诊的结肠恶性肿瘤之间的必然联系,甲作为普通民众,对头晕及贫血未引起注意并不违反常理,保险人无法证明甲系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甲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是否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解读】
互联网纠纷多发,所涉及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免责条款的效力,保险人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及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
在保险这个双方能力悬殊的特殊场域,保险人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履行询问投保人及提示、明确说明义务要求应当比传统线下更高、更规范,以平衡投保人在网络保险形式下投保的不利地位。
根据2020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规范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保险人在自营的网络平台上销售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商业保险产品,应当实施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可回溯管理。诉讼中,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保险销售的业务流程,相关过程应当是可以真实还原、回溯和再现的。
保险人通过应用软件通过互联网的方式销售人身保险产品,应当通过可回溯管理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保险人未留存业务流程,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互联网保险的免责条款均为电子条款,通过手机等电子显示终端狭小的屏幕呈现,效果远远不如书面合同,保险人有义务在传统纸质合同加粗加黑下划线等方式外,通过网络投保界面、流程的设计、音频视频效果的引入等多媒体方式,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一般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利,如果您遇到保险法律问题,建议您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