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遭遇交通事故,已获得侵权人损害赔偿,能否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
答:《保险法》第46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此,如果投保的是人身险(如:意外险),根据《保险法》第46条的规定,受害人一方可以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处获得双份赔偿。
但,如果投保的是财产险(如:雇主责任险),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受害人不能从第三者和保险人处得到双份赔偿。
《保险法》第60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不是出于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与根据侵权责任进行赔偿是两个不同法律关系的原因,而在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不同性质所决定的,人身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其价值无法估价,因此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而可以获得双份赔偿;财产险则不同,财产是有价的,财产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进而也就不适用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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