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此种约定是否有效?
答:首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除保险人、被保险人以外所有的人,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于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属于格式免责条款,应属无效。
其次,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关于“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直系血亲和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的内容属于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解释。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均为法律概念,保险公司作为经营保险业务的经济实体,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法律上的“家庭”等于“户籍”,一家即为一户,一户即为一家,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个户籍之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一个成员的经济收入均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因此,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所以即使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有效,如果伤亡的不是被保险热人的家庭成员,也不应适用该条款免除保险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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