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深夜饮酒后扫码骑行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同时通过网咯平台成为保险公司承保“共享助力车综合险”的被保险人,甲在骑行的过程中与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相撞,倒地后颈椎、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甲驾驶非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系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
甲的家属依据“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中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甲是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拒赔。甲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双方因此涉诉。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醉酒驾驶是法律法规命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险条款中向投保人进行提示,保险公司对醉酒驾驶的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判决驳回甲的家属的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醉酒骑行共享电动车意外身故,意外险赔不赔?
【律师解读】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事实条例明确禁止的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保险公司将上述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的,保险人仅负有提示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加粗加黑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免责条款生效,保险人因此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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