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7日,甲通过手机以其父亲乙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险,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合同予以承保,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的职业需为符合合同约定的1-3类,非1-3类职业投保,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2018年7月5日,乙在机械制造厂工作时被天车上挂着的移动沙箱撞伤,导致身体受到多处伤害,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十级伤残。
乙向保险公司申请 理赔,保险公司以乙所属职业为4类,超出合同约定的1--3类职业的承保范围拒赔,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此涉诉。
审理中,经当庭演示在APP上意外险的投保流程,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时,只有点击相应链接才会弹出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读,未点击条款链接并不影响投保人继续购买保险产品。
【裁判结果】
投保人在购买该保险时,只有点击相应链接才会弹出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读,未点击条款链接并不影响投保人继续购买保险产品。即使投保人勾选了载有“我已经认真阅读《保险条款》、《保障说明》、《投保须知》、《保险职业类别表》、《客户告知书》,了解并接受包括有关责任条款及免除责任条款等约定”内容的投保人声明书,如果保险人没有主动在网页上出示保险条款的全文供投保人在网络投保过程中阅读,而投保人又否认曾自行点击保险条款地址链接的,就不能免除保险人的条款交付和说明义务。
本案投保人否认保险公司已交付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又无证据证明阅读保险条款系确认投保的必须前置程序、投保人曾点击条款链接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向投保人主动交付了保险条款并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因此免责条款对投保人没有约束力,保险公司不得以免责条款拒赔。
【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律师解读】
根据案涉保险的投保流程,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只有点击相应链接才会弹出保险条款供投保人阅读,即使未点击条款也不影响投保人继续购买产品,保险人也未将保险条款当面交付投保人,无法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当面进行明确的说明义和提示,应当认定保险人未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不能因此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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