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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全保险是否属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发布者:赵玉杰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4日|分类:保险理赔 |278人看过举报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8日,A以儿子B(已成年)为被保险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投保生死两全保险,保险条款约定中国人寿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

1、生存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中国人寿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

2、祝寿金......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中国人寿按所交保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中国人寿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保险合同所交保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自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中国人寿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2)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中国人寿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A在投保单中投保人处签名,并声明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和投保提示书,了解充分......保险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A指定自己为保单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投保单载明年金领取年龄为60周岁,保费的付款账户为A的账户。

案涉保单中被保险人签名处的签名非B 签名,审理过程中也通过进行司法鉴定对该事实进行了确认。

A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以保险合同系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中国人寿全额退还已交保费,被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本案保险合同应认定为全部无效,本案保险合同险种为两全保险,该保险是以被保险人B在保险期间死亡或满期生存为条件,在满足相关条件时,保险受益人都可以获得保险金的保险,在该两全保险险种中,死亡和满期生存保险责任未分别投保、未分别计收保费,该保险合同不可分,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部分合同无效,导致本案保险合同全部无效。

二审法院:判断案涉保险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应以各项保险责任之间是否具有实质独立性为主要判断依据,结合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和继续履行剩余部分合同是否会导致严重不公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若案涉保险合同各项保险责任之间缺乏实质独立性,死亡险部分被确认无效后严重违背投保人的合同目的或将导致严重不公平的,应确定保险合同整体无效。理由如下:

1、诉争保险合同主险部分是典型的两全保险两全保险是将定期死亡和生存保险结合的保险,保险合同项下的保费金额、交费期间、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均以被保险人生存状态为前提,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生存保险责任与死亡保险责任之间不具有相互独立性。

2、身故保险金是两全保险中受益人获取保障的主要途径,死亡险部分被确认无效后,受益人将无法获得身故保险金,这将严重违背投保人的投保初衷。

3、如果仅确认死亡险部分无效,而生存险部分继续有效,设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即死亡,在无身故保险金保障的情况下生存保险金将远少于投保人支付的保费,这将导致严重不公平。

【争议焦点】

本案保险合同是全部无效还是仅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部分无效?

【律师解读】

《保险法》第34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生死两全保险同时包含死亡和期满生存保险责任,因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之间缺乏独立性,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两全保险合同应整体无效。

如果您遇到类似的保险法律问题,请向专业的保险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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